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江苏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主要以农业种质资源库(圃)及其所保存的种质资源为实体对象,通过统一的技术规范或标准,将农业种质资源信息数字化,通过建立网络共享系统,实现农业种质资源的整合集成、优化配置、合理布局、开放共享,提高农业种质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我省农业种质资源的创新和开发,推动我省农业科技创新和进步。
第二条 平台由实物层、数据层和网络层构成。实物层包括主要农作物、林木、水产、家养动物等种质资源库(圃)及其所保存的种质资源,形成江苏省农业种质资源保存体系。数据层是按照统一的技术规范或标准对农业种质资源各种形态性状和遗传特性等资料进行信息数字化建立的农业种质资源数据库。网络层是建设分布式的农业种质资源信息网络软硬件环境,建立江苏省农业种质资源信息网络服务系统,发布农业种质资源信息,实现农业种质资源数据的远程查询和种质需求信息的传递,为实物资源的开发利用提供渠道。
第三条 农业种质公共资源拥有单位、农业种质资源数据库部门、农业种质资源信息网站等均为平台成员单位,鼓励非公共资源拥有单位和个人加入平台。平台是非独立法人的农业种质资源公共服务机构,各成员单位均保持各自的独立法人地位和隶属关系。在工作上既保持各自的独立性,又服从平台共享共建的统一要求与安排。平台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
第四条 为了加强平台的实施管理,保证其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平台实行理事会决策制。理事会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农林厅、省环保厅、省海洋渔业局、省林业局、省农业资源开发局、省农科院等单位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由江苏省政府分管秘书长出任;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长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决定平台建设与运行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理事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江苏省农科院,负责平台共建共享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1.审定平台运行和发展的方向、建设规划、工作计划等重大决策;
2.批准和监督平台的管理制度、运行机制以及专家咨询组的工作制度;
3.审议批准平台的财务预决算方案,监督平台的经费使用;
4.检查平台工作进展和运行绩效;
5.协调解决平台运行和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等。
第八条 平台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平台共享共建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
2.提出平台建设方案、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建议方案;
3.制订平台工作规章制度;
4.组织农业种质资源收集、整理、保存,网络平台管理、运行与服务;
5.组织成员单位的总结、考核、评价与国内外合作、交流。
第九条 平台实行专家咨询制度。经平台办公室推荐、理事会决定,由农作物、林木、水产、家养动物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平台技术委员会,委托省科技厅聘任,任期四年。
第十条 平台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在研究制订理事会发展战略、研讨平台发展途径、确定平台建设攻关等重点工作中,对平台建设的重大技术方案等重大决策提供咨询;
2.研究掌握农业种质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动态,及时向平台理事会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
3.参与研究和制订理事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技术政策、年度科技计划以及重大科技项目的选题论证;
4.理事会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平台建设
第十一条 根据平台建设总体规划,以全面提升我省科技创新能力和增强国际竞争力为目标,以科技改革为动力,以建立共享机制为核心,以特色资源的系统整合、共享、完善、提高为原则,努力加强江苏省农业种质资源库(圃)建设,农业种质资源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和农业种质资源共享服务网络建设,搭建与国家自然科技资源平台接轨的公益性、基础性农业种质资源平台。
第十二条 农业种质资源平台建设是公益性很强的基础性工作,须由政府设立专项资金,专账开支,严格财务审计,确保专款专用;为了保障平台建成后能正常运行,发挥其作用,运行补贴和奖励资金纳入省政府每年专项预算,定向支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确保我省农业种质资源工作长期稳定地开展。
平台建设涉及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需聚集与整合多方科技资源,充分调动和发挥地方、行业、企业、民间组织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多渠道筹措资金,满足建设需要。各主管部门要按照平台建设总体方案要求,积极支持平台建设。
各成员单位要积极争取纳入国家平台建设体系,鼓励非公共资源拥有单位和个人参与平台建设。
第十三条 平台严格按照既定的工作范围,在按协议尊重各育种单位权益的基础上,进行种质的收集与保存、优异特性的鉴定、种质数据库的维护、种质的交换与保护等基础性工作。
由政府资助项目形成的研究结果、育成品种和中间材料、引进的品种与材料等,在项目验收、申报科研成果、申请新品种审定和保护前,研究单位必须向平台无偿提供项目形成的合格种质样本及完整的相关数据(相关成果受益权仍归研究单位),由平台出具有关证明后方可验收、申报成果及新品种审定等。
对个人及企业创制的资源,要求按照国家法规自愿缴库保存。平台负责保证个人和企业的利益不受侵犯。
第十四条 平台实物层建设
1.种质资源保存单位应对收集的所有农作物种质资源进行植物学类别和主要农艺性状鉴定。农业种质资源的鉴定应实行统一规范或标准,原则上采用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委员会的制定的标准。农作物种质资源的登记实行统一编号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统一编号和名称。
2.平台鼓励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作物种质资源研究和创新。
3.为了更好地保存种质资源,保持种子、胚胎、冻精等繁殖材料的生活力,避免种质资源的流失,平台致力于江苏省农业种质资源中期库、种质圃建设。
4.农业种质资源中期库应当定期繁殖更新库存种质资源,保证库存种质资源活力和数量;种质圃应当定期更新复壮圃存种质资源,保证圃存种质资源的生长势、繁殖力等。省政府有关部门应保障其繁殖更新费用。
5.平台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农业种质资源目录,并评选推荐优异种质资源。 因科研和育种需要目录中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种质资源中期库、种质圃提出申请。对符合种质资源供种条件的,种质库(圃)应当迅速、免费向申请者提供适量种质材料。如需收费,不得超过繁种等所需的最低费用。
6.从种质资源中期库(圃)获取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种质资源中期库(圃)反馈种质资源利用信息,对不反馈信息者,种质资源中期库(圃)有权不再向其提供种质资源。种质资源中期库(圃)应当定期向平台办公室上报种质资源发放和利用情况。
7.平台在保护好现有农业种质资源的同时应努力开展优异种质资源特性鉴定研究,挖掘具有利用价值的种质,推动种质创新。
8.任何单位和个人从种质资源中期库(圃)获取的种质资源不得直接申请新品种保护及其他知识产权。
第十五条 平台数据层建设
1.平台建设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我省现有农业种质资源(特别是我省特有种质资源)数据的整理、整合,努力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的平台数据库管理系统。
2.平台应及时引进国家出台的种质资源描述规范和数据标准,参与制定国家数据描述规范和数据标准。针对尚未形成统一的国家种质资源描述规范和数据标准,可采用统一的行业标准。如果尚无统一的行业标准,可采用统一的地方标准,形成与国家相配套的科学、合理、统一的数据标准与技术规范。
3.制定种质资源描述规范和数据标准应考虑现有数据库中的描述符和描述标准。同时借鉴参考国际植物遗传资源研究所(IPGRI)等发布的描述符表。
4.平台数据库中采集的数据应具有系统性、可比性和可靠性。数据质量控制以过程控制为主,兼顾结果控制,控制方法应具有可操作性。
5.种质资源鉴定评价方法以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首选依据;如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则以国际标准或国内比较公认的先进方法为依据。
6.每个描述符的质量控制应包括田间设计,样本数或群体大小,时间或时期,取样数和取样方法,计量单位、精度和允许误差,采用的鉴定评价规范和标准,采用的仪器设备,性状的观测和等级划分方法,数据校验和数据分析。
7.数据库中每份种质资源应具有基本的生物学性状以及特异性状的描述,信息量不低于30个。
第十六条 平台网络层建设
1.建立江苏省农业种质资源数据库管理系统,并通过e-平台和江苏省科技信息共享网络系统,实现农业种质资源的信息共享。网络系统包括网络服务与网站用户管理,网站用户由系统管理员与用户组成。
2.网站的系统管理员由中期库管理员兼任,系统管理员管理所有的信息资料,根据用户类别设置会员用户和普通用户,给会员用户赋予不同的权限,授权进行相应的操作。同时在系统中记录用户的操作日志,即系统管理员可实时查询每个用户的操作记录,并对不规范的操作可做出相应的处理。
3.针对种质资源信息的保密级别,设立普通用户、会员用户、项目用户,对不同的用户给予相应的访问和查询权限。大多数资源信息面对所有用户开放,会员用户除可以访问公开信息外,还可以访问限定条件查询的种质信息和数据库信息。项目用户可以查询责任子库的全部资料。
4.网站以后台管理的形式实现信息的发布与管理,项目用户可以随时提交责任子库中需要修改的数据,通过管理员确认后,予以发布,管理员有责任对非法信息进行删除、修改。
5.数据库查询系统将特定字段作为检索入口,用于查询,对每个字段设定不同的访问权限。数据库中数据描述字段可以增加、修改,删除。字段名、字段大小也可以更改。
6.管理员通过数据管理系统对种质资源提供单位采集、新增的资源和数据进行增加、修改、删除等操作,以保证数据库的数据更新与数据完整性。
7.通过网络的防火墙及数据库系统的访问权限设置实现数据库的数据安全。
8.平台办公室应当加强农业种质资源的信息管理工作,包括种质资源的收集、保存、鉴定、利用、国际交流等动态信息,为有关部门提供信息服务,保护种质资源信息安全。
9.负责农业种质资源收集、保存、鉴定、登记等工作的单位,有义务向平台办公室提供相关信息,保障种质资源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 平台建设经费
1.平台的建设经费、运行经费及相关资源的引进、繁殖等费用,由平台办公室按照平台建设总体方案,提出分年度经费预算,经理事会审准后由相关主管部门立项执行。其它相关经费由平台办公室推荐平台成员单位和省其它相关单位提出项目建议,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并报理事会审议后,争取省相关主管部门的立项。平台成员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立项。
2.平台的建设经费及相关资源的引进、繁殖等费用按照理事会成员单位各类计划管理办法管理。
3.平台经过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补贴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由平台办公室提出方案,经理事会批准执行,接受理事会监督及省有关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4.平台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经费的科学、合理、有效使用。
第四章 服务内容与方式
第十八条 江苏省农业种质资源平台是非盈利性的公共服务机构,主要是面向社会和个人提供实物种质资源和重要的农业种质资源信息,为科研单位科学研究和政府宏观决策服务。
第十九条 平台实行会员制组织形式,农业种质公有资源拥有单位、社会育种单位和个人在均可申请成为平台会员。
第二十条 服务内容和方式
1.农业种质资源信息共享
建立江苏省农业种质资源信息共享服务体系,按照统一的数据描述规范对江苏省现有农业种质资源进行系统整理和数字化表达,建立江苏省农业种质资源数据库管理系统,依托e-平台和江苏省科技信息共享网络系统,发布农业种质资源信息,实现农业种质资源数据的远程查询和种质需求信息的传递。
2.实物资源共享利用
由国家和地方政府提供研究经费的项目可以申请使用平台保存的种质资源。
省内各育种单位需要利用保存的种质资源,采取向平台定期申请、签订资源利用的保密与权益相关协议、并根据信用度审批制度执行。育种单位必须向平台无偿提供新育成的合格种质样本及完整的相关数据(相关成果受益权仍归研究单位)。
以科研、教学为目的的省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需要种质资源的通过网上订购或信函方式申请所需要的种质资源,签订资源利用的保密与权益相关协议,并返还研究结果与资料。平台按成本价适当收取保存与繁殖费用。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平台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纳入政府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总体规划,优先获得政府建设支持。
2.优先享有平台提供的农业种质实物资源和数字化信息查询服务。
3.优先接受平台组织的各项技术培训和指导。
4.优先获得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支持。
5.免费享受平台的统一对外宣传。
6.通过江苏省农业种质资源信息网站向社会发布公共信息。
第二十二条 平台成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充分保护好现有农业种质资源,维护农业生态多样性,合理开发利用现有农业种质资源,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2.做好农业种质资源的收集保存和繁殖更新工作,整理、整合现有农业种质资源,提供种质资源数字化信息。
3.及时维护信息平台网站,更新平台数据库数据信息。
4.履行维护和管理平台的职责,完善运行条件,建立、健全平台运行管理制度。
第六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管理模式
根据资源保护单位工作职能不同采取不同的管理模式:
1.对农业种质资源中期库和冷冻库按非盈利性机构运行机制进行管理。依托现有公益性机构,结合公益类事业单位改革与建设规模,核定人员、编制、经费。将常规运转经费纳入公益事业费预算和省政府每年专项经费预算,定向支持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工作内容为确保种质的种性、活性及特性研究,完全与遗传育种、开发利用脱钩,确保我省种质资源工作长期稳定开展,保障平台建成后能正常运行,真正发挥平台的作用。
2.对活体保存种质圃(场、馆、园)等单位按现有体制模拟企业化运作,运行经费以自筹为主,根据保存资源及其对公众提供服务情况政府给予适当补助,补助经费来源渠道不变。
3.对部分良种场等盈利性企业单位,实行市场化运作方式,其运行经费主要来源于经营性收入,通过市场销售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二十四条 运行经费来源
1.农业种质资源平台建设是公益性很强的基础性工作,由政府设立专项资金,专账开支,严格财务审计,确保专款专用;为了保障平台建成后能正常运行,发挥其作用,运行补贴纳入省政府每年专项预算,定向支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确保平台长期稳定地开展。
2.平台理事会办公室成员单位要根据工作任务情况核定管理人员编制,明确管理人员,并将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及其它福利等纳入单位预算,省科技厅每年适当补助一定的工作经费。
3.平台通过充分调动和发挥地方、行业、企业、民间组织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多渠道筹措资金,筹措部分运行经费。
4.接受社会募捐。
第二十五条 共享机制
1.信息共享
对以网络平台为载体的信息资源按国家相关规定或内部协议进行分类分级,划分信息分享权限,实行分级受控共享。可以公开的数据及各种信息,及时上网,让公众直接上网查询。有限公开的信息,实行会员制,通过会员注册和设置口令,保证数据的共享和研究机密的安全。
2.资源共享利用机制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使用目的,制定种质资源共享利用的有关规定与协议,逐步建立与健全相关法律制度。
3.利益共享
利用种质资源进行开发利用所获取的利益应按一定比率对资源和知识产权拥有者予以反哺。种质资源为国家所有,对资源反馈部分将用于种质资源的深入研究,不得作为收入分配。给知识产权拥有者反馈以提高经营性单位对缴库保存的积极性。
第二十六条 评价机制
1.平台统一印制对外宣传简报,建立专业网站,宣传平台各成员单位。定期组织开展国内外的学术交流、培训、咨询等活动。
2.平台成员单位每季度向平台办公室报告平台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
3.理事会办公室平时对平台成员单位的项目建设进展和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跟踪了解,采取定量评估、用户意见、专家评议相结合的方式,每年对平台的运行、平台建设项目进展、对外开放服务、项目经费使用情况、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外公布结果,并作为平台成员单位工作绩效考评的重要参考依据。
4.以资源保护和开放服务绩效为核心制定评价指标体系,对所有平台成员单位进行年度综合评价;根据年度综合评价分值,结合理事会意见进行分类排队,公布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5.各平台成员单位的评价分值为理事会成员评价分值的综合平均值。
6.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和工作绩效,每年评选平台成员先进单位,每两年评选一次平台建设与运行的先进工作者,并给予表彰。
7.平台建设期内,根据评价结果对成员先进单位给予运行绩效补贴,并建议成员单位按适当比例匹配奖励给运行绩效良好的平台主要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建设期后,平台成员单位纳入科技基础设施范围内进行评估。
8.如有下列情况之一,予以通报批评:
(1)违反承诺,给委托方造成损失和影响且情节严重的;
(2)平台成员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失职,造成严重差错的;
(3)泄露受知识产权和种子法规保护的种质资源或相关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4)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平台办公室在不违背平台管理办法基本精神的情况下,针对不同机构可以制定相关管理细则。
第二十八条 平台管理办法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委托省科技厅发布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