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科计[2003] 141号 苏财教[2003] 25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科技局、财政局,省有关委办厅局:
为加强我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实现我省各类科技资源集成开放和共建共享,发挥其对科技创新及其产业化的公共性、基础性支撑作用,提高我省科技持续创新能力,特制定《江苏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二○○三年四月二十三 日
主题词:技术服务平台 管理 办法 通知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2003年4月23日印发 共印100份
附件:
江苏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江苏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技术服务平台”)是区域性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我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的组成部分。为规范我省技术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实现我省各类科技资源集成开放和共建共享,发挥其对科技创新及其产业化的公共性、基础性支撑作用,提高我省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和产业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服务平台的建设旨在根据我省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中长期需求,通过组织、优化和整合现有科技资源,完善相关基础条件建设,创建社会共用的技术服务基础平台,为我省高技术研究、产业技术创新以及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高质量的各类公共技术服务,提高公共技术服务的科学性和规范化,形成科技创新服务资源共享机制,从而建立健全区域性公共技术服务支撑体系,整体提升创新服务能力。
第三条 技术服务平台主要依托我省具备一定设施优势、资源优势和人才优势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创新服务机构等,构建直接为产业技术创新服务的试验验证、测试评价、开发设计等开放性技术装备平台和各类科技资源库,开展技术标准、分析方法、评价体系等基础性的研究和公共服务,促进科技资源共享,培养基础技术服务人才。
第四条 技术服务平台围绕省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科技重点工作,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的原则组织建设,强化建设与管理并重。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会同江苏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根据全省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组织实施技术服务平台的组建和管理工作。省有关厅局和省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归口管理的技术服务平台的日常管理工作。技术服务平台依托单位负责承担的技术服务平台的具体实施和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省科技厅
1、负责会同省财政厅制定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的总体规划;
2、负责编制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的年度计划与经费预算;
3、负责汇总编制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的年度决算;
4、负责组织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监督和验收;
5、负责制定技术服务平台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技术服务平台进行绩效考核评估。
(二)省财政厅
1、会同省科技厅制定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的总体规划;
2、负责审批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的年度经费预算,并安排必要的建设资金;
3、负责审批技术服务平台的年度经费汇总决算;
4、检查、监督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
5、会同省科技厅对技术服务平台进行绩效考核评估。
(三)主管部门
1、负责本部门、本地区拟建技术服务平台的组织和推荐工作;
2、负责归口管理的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的实施和运行情况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工作;
3、负责归口管理的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的配套经费的落实。
第七条 依托单位的具体职责是:
1、负责承担的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的具体实施和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2、负责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书面汇报承担的技术服务平台的年度建设、运行和开放情况以及年度经费预决算情况等;
3、负责落实保障承担的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自筹经费和保障正常运行经费;
4、验收通过后,每年度十二月底之前应当向省科技厅上报本年度工作总结、下年度工作计划和有关统计报表;
5、接受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主管部门的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技创新基础资源和技术装备,能为我省高技术研究、产业技术创新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基础性的技术服务。
2、拥有为科技创新和科技产业化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精干高效、结构合理、团结协作。项目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3、技术服务平台具有较好的前期工作基础和业绩,具备承担政府委托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任务的能力。
4、建设目标明确,组织措施和实施方案科学、可行。
5、能够提供项目顺利实施的自筹资金、技术支撑和日常运行管理及后勤保障等,具有质量保证体系。其主管部门能匹配不少于省拨专项经费二分之一的建设资金。
6、具备开展公共技术服务的体制和机制保障,能保证技术服务的公正性,并能以优质的服务取得收益,实现自我良性运行。
第九条 组织申报与审批立项程序:
1、申报。主管部门根据省科技厅发布的组织申报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有关单位提出项目申报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专家咨询。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科学、客观、公正的咨询意见。同时对项目经费预算提出审查意见。
3、完善项目材料。对通过专家咨询的项目,由主管部门组织依托单位认真修改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计划任务书。
4、审定下达。项目经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审定后,省科技厅与依托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并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计划。
对具备招投标条件的技术服务平台,省科技厅将会同省财政厅采取招投标的方式组织立项,具体按照《江苏省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进行。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所需的资金采用多渠道筹集的办法,即省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一部分、主管部门配套一部分、依托单位自筹一部分。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建设,并明确相应的责权利。
第十一条 省财政拨款主要用于为高技术研究、产业技术创新和社会发展提供技术服务而购置必要的关键仪器、设备、工具以及计算机软件等。项目建设用房及水、电、气等配套条件,主要通过自筹解决。
省财政拨款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款的办法。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的自筹经费、匹配经费须按合同计划进度到位,否则省财政将停拨后续经费。
第十二条 依托单位对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经费应严格按照项目建设可行性方案、项目计划任务书要求开支,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做变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规定程序报批。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建设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责成其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等措施。
第五章 实施与验收
第十四条 技术服务平台采取边建设、边运行、边开放的工作方式,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将不定期地对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进展情况及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达到计划任务要求的,责成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将停拨经费,撤销立项,收回已购置的仪器、设备及剩余经费,同时对其建设情况进行审计。对确需调整计划合同的,应当在调整计划得到正式批准后,方可恢复拨款。
第十六条 技术服务平台完成组建任务,经过不少于三个月的试运行正常后,经主管部门向省科技厅申请验收,具体按《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苏科计[2002]431号)执行。验收前,应当委托由审计部门对其财务支出状况进行审计。项目验收与其财务决算验收、固定资产验收同时进行。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根据项目计划任务书和项目合同等进行全面验收。
第十八条 技术服务平台验收时应当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1、项目合同书和项目计划任务书;
2、批准立项文件或者有关批复文件;
3、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4、项目建设工作总结报告;
5、项目实施效果总结报告;
6、有关建设、运行和管理制度;
7、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8、项目经费的决算书和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技术服务平台通过验收后一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及依托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将最终的财务决算报告上报省科技厅。
第二十条 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结束后,在建设过程中购置或者试制的仪器设备,由依托单位按规定行使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 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因故终止的,或者无正当理由超期一年未完成计划任务的,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取消其立项,进行清查处理。项目负责人应当配合依托单位财务部门及时清理帐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上报省科技厅。项目剩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上交省财政厅,仍用于技术服务平台建设。
第六章 运行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技术服务平台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行独立核算。
第二十三条 技术服务平台根据需要应当成立技术委员会,负责相关技术咨询工作。技术委员会由5—9人组成,其成员应当具备相关技术高级职称。
第二十四条 技术服务平台验收通过后,其在运行中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技术服务平台运行过程中,省科技厅将委托中介机构每两年进行一次绩效考核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评估结果为不合格者给予警告;连续两次评估结果为不合格者,取消技术服务平台资格,并会同省财政厅进行资产清理,酌情调出省拨建设专项经费购置的有关仪器设备,同时依托单位在3年内不得申报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主管部门在2年内不得推荐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并列入相应信用记录。
技术服务平台的绩效考核评估按《江苏省科技计划与项目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苏科计[2002]441号)和省财政厅有关绩效考核评估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可通过政府任务采购方式支持技术服务平台开展公益性业务。此外,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绩效考核评估结果,对评估结果为优秀、具有发展前景的技术服务平台,给予适当的滚动支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