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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平台理事会章程
编辑:未知   来源:本站   日期:2006-8-30   点击:6634
    

江苏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平台理事会章程
(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江苏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平台的科学管理和有效运行,有力提高全省农业种质资源的共享水平和利用效率,根据《江苏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理事会组成与职责

第二条  江苏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平台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是平台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三条  理事会由省政府、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农林厅、省海洋渔业局、省农科院、省林业局、省农业资源开发局等单位的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由省政府分管秘书长出任;副理事长若干名,由省有关厅局领导出任。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
第四条  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执行理事会决议,负责平台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成员由各共建单位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办公地点设在江苏省农科院。
第五条  理事会成员应遵守本章程的规定,积极参加理事会活动,履行职责。
第六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1.审定平台运行和发展的方向、建设规划、工作计划等重大决策;
2.批准和监督平台的管理制度、运行机制以及专家咨询组的工作制度;
3.审议批准平台的财务预决算方案,监督平台的经费使用;
4.检查平台工作进展和运行绩效;
5.协调解决平台运行和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等。
第七条  建立严格的理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重大事项应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听取专家意见。
第八条  理事长职责:
1、主持理事会工作;
2、召集理事会会议,签署理事会重要文件;
3、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副理事长职责:
1、协助理事长行使职职责;
2、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
3、接受理事长委托,代行理事长职责。

第三章  理事会议事规则

第十条  理事会在理事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定副理事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并授权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理事长认为必要时,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理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理事会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五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少数服从多数。理事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对重大事项做出决议时,应采用表决方式,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对理事会做出的决议应当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讨论通过,解释权属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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